张成、李维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7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765号案件名称
张成、李维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成;李维民;郭久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765号申请人:张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被申请人:李维民,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被申请人:郭久香,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成与被申请人李维民、郭久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李维民、郭久香名下银行存款14250元。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维民、郭久香名下银行存款共142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已由申请人先行支付,待判决后再行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建国与朱艳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324号 下一篇 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4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