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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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73号案件名称
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莎;尚旭东;吕瑞君;尚立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473号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黄河大道东段建材商城2号楼4单元。法定代表人:刘为国,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段西村。法定代表人:马莎。被告:马莎,女,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尚旭东,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吕瑞君,女,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尚立明,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莎、尚旭东、吕瑞君、尚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江波审判员 霍艳霞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武丽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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