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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继辉、惠航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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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227号
  • 案件名称

    曹继辉、惠航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曹继辉;惠航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民初2227号原告:曹继辉,男,汉族。被告:惠航飞,男,汉族。原告曹继辉诉被告惠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继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惠航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继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20年5月10日被告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6月1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迟迟不予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惠航飞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0日被告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曹继辉借到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约定事项:质押雷诺轿车(陕A38***),工程资金周转。约定还款日期:2020年6月10日。如有违约,每天按借款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签字:惠航飞。电话:1816*****。借款人身份证号:6105281******X”。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借款当日被告即向原告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1500元,6月13日支付第二个月的利息1500元,7月15日支付第三个月的利息1500元,12月23日支付5000元,嗣后,被告既未还本亦未付息,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惠航飞在原告曹继辉处立据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原告曹继辉在向被告惠航飞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1500元,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28500元返还借款。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上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其不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支付利息一节,由于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阶段计算,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已付的8000元应予扣除。被告惠航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惠航飞向原告曹继辉返还借款28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500元为基数分阶段计算,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已付的8000元利息应予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惠航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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