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跃、高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1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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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1990号案件名称
于跃、高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于跃;高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4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于跃,女,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戚文腾,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祥,男,1993年12月2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跃与被执行人高祥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20)辽0114民初95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5.27万元的给付义务,通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1.12万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114民初9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文强执行员 王昕明执行员 刘珏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世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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