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李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6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683号
  • 案件名称

    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李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李辉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683号申请执行人: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芙蓉南路**(幸福庄园会所**)。法定代表人:倪阳宇。被执行人:李辉,女,汉族,1971年08月04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13580.80元,违约金679元,案件受理费121元,执行费112元,合计14492.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辉的银行存款14492.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辉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俊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王 军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