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淑玲、邹学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3执16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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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执1668-1号案件名称
潘淑玲、邹学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潘淑玲;邹学民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1668-1号申请执行人:潘淑玲,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邹学民,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学民的银行存款1085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伟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庞亚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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