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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淑玲、邹学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3执16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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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执1668-1号
  • 案件名称

    潘淑玲、邹学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潘淑玲;邹学民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1668-1号申请执行人:潘淑玲,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邹学民,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学民的银行存款1085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伟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庞亚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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