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众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学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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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835号案件名称
禹城市众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学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禹城市众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学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835号原告:禹城市众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王玉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姗姗,该公司员工。被告:范学凯,男,汉族,住禹城市。原告禹城市众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学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市众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城市众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城市众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远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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