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廷中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9刑初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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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刑初1212号案件名称
吴廷中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廷中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刑初121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廷中,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于2013年1月25日被罚款800元;因驾驶尚未注册登记且又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通行牌证的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7月16日被罚款1500元;因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5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3260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刑诉(2021)20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廷中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朱瑞华出庭,指控: 2021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吴廷中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货车,途经杭州市萧山区XX线、XX路等道路,当其驾车沿XX路由西往东行驶至XX路(XX路)XXX高速桥下地方时,被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被告人吴廷中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 被告人吴廷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危险驾驶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廷中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吴廷中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廷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廷中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廷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杰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倪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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