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李洋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54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5408号案件名称
张龙、李洋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龙;李洋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5408号原告:张龙,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洋,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原告张龙与被告李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张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 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春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占合、裴铁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2411号 下一篇 吴廷中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9刑初1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