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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李洋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5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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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5408号
  • 案件名称

    张龙、李洋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龙;李洋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5408号原告:张龙,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洋,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原告张龙与被告李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张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 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春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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