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可佩、吴贤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恢2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恢246号案件名称
尹可佩、吴贤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尹可佩;吴贤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尹可佩,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执行人:吴贤,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尹可佩与被执行人吴贤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湘038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吴贤应返还个人财产20万元。2021年9月13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吴贤应返还尹可佩个人财产20万元,订定于2021年9月21日前支付7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剩余13万元吴贤承诺每年至少还款2.5万元,在每年10月1日前支付至本院在湖南湘乡农商银行设立的户名为湘乡市人民法院,账号为82×××43的账户上,五年内付清,如未按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全案申请恢复执行;二、本案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吴贤承担,2021年、2022年各支付1000元,剩余900元在第三年支付,与前款约定的执行标的款一并汇入本院指定账户上;三、申请执行人尹可佩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贤除已查封房产以外的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之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