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彬县新民百隆建筑物资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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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668号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彬县新民百隆建筑物资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彬县新民百隆建筑物资租赁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668号 原告:彬县新民百隆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彬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427MA6XT5XXXX。经营者:姚某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400150228XXXX。法定代表人:占德庆,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彬县新民百隆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彬县新民百隆建筑物资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彬县新民百隆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叱干亚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崔 晓 娟书 记 员 李 剑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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