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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正明、湘潭市法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3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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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3251号
  • 案件名称

    曲正明、湘潭市法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曲正明;湘潭市法检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3251号原告:曲正明,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湘潭市法检医院,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114号。法定代表人:柳柏成,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湘潭市法检医院职工。原告曲正明与被告湘潭市法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正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正明负担。审 判 长  夏 丹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易秀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梁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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