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蕾、钟向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1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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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1976号案件名称
郭蕾、钟向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蕾;钟向辉;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铜川市耀州区乾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1976号原告:郭蕾,女,1982年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岐,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向辉,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咸阳市礼泉县药王洞.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地址:西安市培林去含光北路35号新兴际华大厦3-4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咸通北路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茂,男,1975年月28日出生,回族。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乾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街道锦阳新城创业大厦V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1721232X。负责人:赵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东段长丰广场E区1号楼1021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杜娟,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原告郭蕾与被告钟向辉、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铜川市耀州区乾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备负担。审判员 宋阿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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