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雪萍、周鹏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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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1149号案件名称
侯雪萍、周鹏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侯雪萍;周鹏;合肥荣事达太阳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1149号原告:侯雪萍,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鹏,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山西省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玲,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合肥荣事达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宝春,该公司经理。原告侯雪萍与被告周鹏、合肥荣事达太阳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侯雪萍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雪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侯雪萍负担。审判员 高家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宛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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