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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5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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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5245号
  • 案件名称

    李德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德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5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民,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河北康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德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本院基于基本案情,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李德民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李德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德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德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海波审判员  聂洪文审判员  谢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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