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祝学兵、吴方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5执526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执52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祝学兵、吴方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保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祝学兵;吴方平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5执5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祝学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方平,男,苗族。申请执行人祝学兵与被执行人吴方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自愿达成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祝学兵于同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3125执526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龙林平书 记 员 张子鹏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