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2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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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2182号案件名称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36栋。法定代表人:董培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杰,本溪市平山区显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7号。法定代表人:迟宽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0504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43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平山区水塔路××房产(权证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号)。除前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436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楠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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