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昂、王国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5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564号案件名称
王国昂、王国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国昂;王国昂;郭伟刚;郭伟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5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25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5元。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21)陕0425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能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出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本院在被执行人王某某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未在其户籍地居住,户籍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5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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