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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尧、张欣萍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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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787号
  • 案件名称

    徐子尧、张欣萍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徐子尧;张欣萍;侯俊峰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徐子尧,男,1985年12月4日生,满族,公务员,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欣萍,女,1986年11月18日生,满族,公务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侯俊峰,男,199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子尧、张欣萍与被执行人侯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徐子尧、张欣萍与被执行人侯俊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1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永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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