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尧、张欣萍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7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787号案件名称
徐子尧、张欣萍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徐子尧;张欣萍;侯俊峰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徐子尧,男,1985年12月4日生,满族,公务员,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欣萍,女,1986年11月18日生,满族,公务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侯俊峰,男,199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子尧、张欣萍与被执行人侯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徐子尧、张欣萍与被执行人侯俊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1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永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知兔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94号 下一篇 王国昂、王国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