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建林、马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036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03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徐建林、马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徐建林;马跃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0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建林,男,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马跃,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申请执行人徐建林与被执行人马跃仲裁一案,本院依据(2020)锡仲调字第401号仲裁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马跃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建林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0000元。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马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徐建林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普查被执行人马跃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本院扣划的15246.04元以外,无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该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9700元后,余款5546.0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惠山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马跃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嘉洲花园洋房87-102的不动产,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暂不处置。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跃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B9××××的机动车,本院依法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跃公司设立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上述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马跃公积金缴存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但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中,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马跃住所地嘉洲花园洋房87-102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不在该地址居住。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受偿5546.04元,剩余标的724453.96元未受偿。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仲裁委员会(2020)锡仲调字第40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庆丰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翰琦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