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某某公司、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1执恢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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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执恢228号案件名称
凌海市某某公司、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凌海市某某公司;潘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1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凌海市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某,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凌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辽0781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冬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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