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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士雄、刘绪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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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304号
  • 案件名称

    田士雄、刘绪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田士雄;刘绪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304号原告:田士雄,男,1977年10月28日,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刘绪连,男,1959年11月17日,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原告田士雄与被告刘绪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田士雄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士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士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田士雄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会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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