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士雄、刘绪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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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304号案件名称
田士雄、刘绪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田士雄;刘绪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304号原告:田士雄,男,1977年10月28日,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刘绪连,男,1959年11月17日,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原告田士雄与被告刘绪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田士雄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士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士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田士雄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会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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