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少春、刘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12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1288号案件名称
姚少春、刘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姚少春;刘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姚少春,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斌,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姚少春申请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5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少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5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胡立勇审判员 朱云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思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士雄、刘绪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304号 下一篇 杨飞鸣、王冬梅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