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奇、李勇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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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36号案件名称
张顺奇、李勇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顺奇;李勇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36号原告:张顺奇,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华阴市XX乡XX村,农民。被告:李勇武,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开发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奇与被告李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庆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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