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陆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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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陆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陆军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47号之一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2628215J。负责人:谭明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舟、黄向阳,该行员工。被告:陆军,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陆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为197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90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嫏书 记 员 刘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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