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陈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3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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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3388号案件名称
李辉、陈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辉;陈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3388号原告:李辉,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陈阳,男,1990年5月5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向兴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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