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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陈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3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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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3388号
  • 案件名称

    李辉、陈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纳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辉;陈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3388号原告:李辉,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陈阳,男,1990年5月5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向兴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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