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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勋、陈汉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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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240号
  • 案件名称

    龚勋、陈汉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龚勋;陈汉进;曾桂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240号申请人:龚勋,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君,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汉进,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申请人:曾桂春,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人龚勋与被申请人陈汉进、曾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龚勋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将陈汉进、曾桂春的银行存款34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40000元)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勋对陈汉进、曾桂春的银行存款340000元予以冻结的申请。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龚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久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旷博升书 记 员 肖 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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