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堂义、方林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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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032号案件名称
张堂义、方林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堂义;方林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032号申请人:张堂义,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方林锋,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堂义与被执行人方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方林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方林锋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方林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方林锋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方林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立武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世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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