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雪妹、罗有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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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保381号案件名称
唐雪妹、罗有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雪妹;罗有志;罗玉梅;罗有能;刘卫东;永州市零陵区中医医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保381号唐雪妹、罗有志、罗玉梅、罗有能、刘卫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雪妹、罗有志、罗玉梅、罗有能、刘卫东与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中医医院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唐雪妹、罗有志、罗玉梅、罗有能、刘卫东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中医医院的新住院大楼项目应付第三人涂佐、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款xxx元,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以(2021)湘1102财保28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中医医院的新住院大楼项目应付第三人涂佐、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款xxx元,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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