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志永、张文宜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2执恢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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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2执恢237号案件名称
司志永、张文宜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司志永;张文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司志永,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淄川区村民。被执行人:张文宜,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淄川区村民,住本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司志永与被执行人张文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文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案号(2012)川执字第908号,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司志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执恢2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辉审 判 员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 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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