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金霞、邓吉宝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4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453号案件名称
乔金霞、邓吉宝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乔金霞;邓吉宝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453号原告:乔金霞,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极乐乡吉拉口村村民。 被告:邓吉宝,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 原告乔金霞与被告邓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乔金霞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金霞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金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乔金霞负担。 审判员 张炳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鲜丽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