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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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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20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爱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202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长勘院三楼。法定代表人:何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爱红,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以被告已交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   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   懿书 记 员 杨懿(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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