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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205docx(2021)陕0112执5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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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205号
  • 案件名称

    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205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西部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王锦锦;王锦锦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20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部某某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点事未央区与尚新路十字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王某某与西部某某材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3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0909.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国土已另案轮候查封,本案暂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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