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巧玲、王如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02执20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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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执206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巧玲、王如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巧玲;王如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102执20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巧玲,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如洲,男,1968年3月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巧玲与被执行人王如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02民初1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巧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891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如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王如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如洲逾期未履行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如洲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如洲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查得,被执行人王如洲名下银行存款5032元,本院已依法划拨,扣除法院费用后,申请人未受偿;被执行人王如洲名下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因提取条件未成就,暂无法提取;被执行人王如洲名下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的工资收入,本院(2020)浙1102执1874号案已依法扣留,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王如洲持有的丽水众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本院(2020)浙1102执1874号案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4日),经申请人确认,该股权暂不处置。以上财产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冻的,申请人必须在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98913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如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王如洲逾期未履行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如洲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如洲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巧玲。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王如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20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毛昕昕执 行 员 蓝小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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