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婧、张强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3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366号案件名称
丁婧、张强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丁婧;张强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丁婧,女,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丁婧与被执行人张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民特10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丁婧与被执行人张强案件款总额为29238.65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共计29238.65元,被执行人张强已履行案件款3800元,现下剩案件款25438.65元被执行人张强保证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8000元,下剩17438.65元于2022年开始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件款。若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婧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心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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