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婧、张强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3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366号
  • 案件名称

    丁婧、张强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丁婧;张强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丁婧,女,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丁婧与被执行人张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民特10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丁婧与被执行人张强案件款总额为29238.65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共计29238.65元,被执行人张强已履行案件款3800元,现下剩案件款25438.65元被执行人张强保证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8000元,下剩17438.65元于2022年开始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件款。若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婧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心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