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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丽与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3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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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3186号
  • 案件名称

    王宏丽与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宏丽;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3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宏丽,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地望京科技发展大厦**A1201。负责人:张永谦,运营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宏丽因与被上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吉喆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王宏丽对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197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22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宏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武 菁法官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马梦蕾书 记 员 陈昭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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