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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敬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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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072号
  • 案件名称

    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敬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敬健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072号原告: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文体路**。法定代表人:丁学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旻霖,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敬健,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敬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啸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谢 瑾代理书记员  肖霞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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