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企信伟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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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340号案件名称
贵州企信伟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贵州企信伟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飞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34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企信伟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2栋1单元12层7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MA6J6H303R。法定代表人:张企飞,公司总经理,联系。被执行人:孙飞,男,汉族,1993年5月12日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六盘水市盘县特区,联系。本院依据生效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82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企信伟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证券购买记录,属暂无合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2340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高 媛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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