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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存明、岳阳市香酥源食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6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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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6799号
  • 案件名称

    黄存明、岳阳市香酥源食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黄存明;岳阳市香酥源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6799号原告:黄存明,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被告:岳阳市香酥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镇洪山村钱家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R832DXC。法定代表人:朱华林,董事长。原告黄存明与被告岳阳市香酥源食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黄存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存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存明负担。审判员  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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