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存明、岳阳市香酥源食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6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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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6799号案件名称
黄存明、岳阳市香酥源食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存明;岳阳市香酥源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6799号原告:黄存明,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被告:岳阳市香酥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镇洪山村钱家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R832DXC。法定代表人:朱华林,董事长。原告黄存明与被告岳阳市香酥源食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黄存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存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存明负担。审判员 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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