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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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1177号案件名称
李某、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某;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1177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住所白城市金辉北街城尚成项目G2B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思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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