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金厂峪镇金矿餐厅、刘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227民初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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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2076号案件名称
迁西县金厂峪镇金矿餐厅、刘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迁西县金厂峪镇金矿餐厅;刘强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27民初2076号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镇金矿餐厅,住所地迁西县金厂峪镇车站西行200米。经营者:韩树杰,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刘强,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镇金矿餐厅(以下简称金矿餐厅)与被告刘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矿餐厅经营者韩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金矿餐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饭费525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经营餐厅,2012年,被告刘强一直在原告处待客吃饭,每次用完餐被告均在菜单上签下名,不直接付款,偶尔现金结算。自2012年至2014年,被告累计拖欠饭费人民币5252元。原告一直与被告联系要求付款,但被告一直未付,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刘强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金矿餐厅系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韩树杰。自2012年6月14日起,被告刘强多次在金矿餐厅招待用餐,合计拖欠13笔共5252元餐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13张有被告签字的餐单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依据原告陈述及被告签字的餐单,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且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刘强拖欠餐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餐费给付责任。被告刘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镇金矿餐厅餐费人民币52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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