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娇、王纯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恢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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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恢223号案件名称
曹娇、王纯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曹娇;王纯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曹娇,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纯泽,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通化县中医院药师,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曹娇与王纯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王纯泽银行账户存款8,660.80元,本院将其中的7,846.8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曹娇,收取执行费81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9)吉052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明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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