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夏、拜合提·亚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新2824刑初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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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4刑初48号案件名称
张夏、拜合提·亚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若羌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夏;拜合提·亚森案件缘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新2824刑初48号 自诉人:张夏,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告人:拜合提亚森,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2021年8月25日,张夏以拜合提亚森为被告人,依法向我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拜合提亚森向自诉人张夏支付部分执行案款。张夏提交撤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夏撤诉。 审 判 长 赵江丽审 判 员 陈静审 判 员 阿依夏木古丽麦麦提敏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伊再提古丽艾麦尔书 记 员 排日海库尔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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