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刚、文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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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181号案件名称
文小刚、文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文小刚;文西锋;李发宏;李有国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邑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1181号原告:李某某,男。原告:李某一,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文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某,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文某一,男。原告李某某、李某一与被告文某、文某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李某一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一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李某一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李某某、李某一负担。 审 判 员 雷可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萱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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