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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刚、文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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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181号
  • 案件名称

    文小刚、文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文小刚;文西锋;李发宏;李有国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邑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1181号原告:李某某,男。原告:李某一,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文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某,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文某一,男。原告李某某、李某一与被告文某、文某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李某一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一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李某一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李某某、李某一负担。    审  判  员   雷可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萱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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