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倪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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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83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倪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倪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83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主要负责人:隋金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南南、张灿,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某,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石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与被告倪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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