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恒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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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394号案件名称
常德恒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常德恒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常德恒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电厂路。法定代表人:王媛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石门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二都街道陈氏祠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恒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常德恒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石门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6执1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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