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立华、丁大红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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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400号案件名称
廖立华、丁大红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廖立华;丁大红;湖南湘硒堂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400号原告:廖立华,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丁大红,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湖南湘硒堂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邵阳市工业集中区湘商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丁大红。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李,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立华与被告丁大红、湖南湘硒堂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廖立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立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朱 砂书 记 员 唐立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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