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路支行、文天志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保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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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保296号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路支行、文天志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路支行;文天志;宋亭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保296号申请保全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路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淮河路55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8877873J。法定代表人:丁安陵。被保全人:文天志,男,1990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保全人:宋亭,女,1992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路支行与文天志、宋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路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宋亭名下价值51957.82元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亭名下价值51957.82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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