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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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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10号
  • 案件名称

    毛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毛某;刘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毛某,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常宁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申请人毛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申请人毛某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482执3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云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朱志军书 记 员 张 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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