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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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10号案件名称
毛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毛某;刘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毛某,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常宁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申请人毛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申请人毛某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482执3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云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朱志军书 记 员 张 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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