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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石柱、班翠英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恢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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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恢302号
  • 案件名称

    赵石柱、班翠英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石柱;班翠英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赵石柱,男性,1948年06月0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班翠英,女性,1974年04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赵石柱申请班翠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伊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班翠英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赵石柱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进行了三次网络查控,情况如下:于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一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证券情况:无工商信息:无网络银行情况:无账户银行存款情况:无。车辆情况:无车辆信息。3、于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证券情况:无工商信息:无网络银行情况:无银行存款情况:无车辆情况:无4、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三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证券情况:无工商信息:无网络银行情况:无银行存款情况:无车辆情况:无5、住房公积金:无。6、于2021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班翠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7、于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班翠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8、于2021年7月19日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调查,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9、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0元,经以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班翠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石柱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冬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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